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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转售自来水的税会处理
     发布时间:2017/1/5    来源:   阅读次数:2496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征收率为3%,因此建筑业企业支付给自来水公司的水费,通常会取得自来水公司所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实际使用单位耗用的水费,可向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可见,水费的销项税率大于其进项征收率,非自来水公司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将面临税负增加的问题,这种情形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尤为突出。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8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允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转售自来水所收取的水费,能否适用上述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建筑业企业此类业务不属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适用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比照前文所述电费的方法进行税会处理。 例 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某项目部2016年10月25日向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10300元,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抬头为环球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根据水费使用情况分摊表,专业分包单位甲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乙公司应分别承担2260元和1130元。环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收到分包单位交纳的税费款项,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费并取得专用发票,在10月税款所属期认证并申报抵扣,将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 2、交费时会计处理如下:借:其他应收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3、收取分包单位交纳水费并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在11月税款所属期,将金额3000元(2260÷1.13 1130÷1.13),税额390元(260 130)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4、收费时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39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5、若该项目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无需再做税务处理,直接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7000元(10000-3000)转入成本科目即可,假定所耗水费用于施工现场办公用。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7000  贷:预付账款             7000 6、若该项目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须将自耗水费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在10月税款所属期转出,应转出金额为(10300-2260-1130)÷1.03×3%=201.26元。 借:其他应收款     201.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1.26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7201.26  贷:其他应收款             7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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